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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四)

[03-14 16:57:53]   来源:http://www.jdxx5.com  施工合同   阅读:92970

概要:与市政总管做临时连接,应至少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场内临时配电室、仪表、阀门、场内主、支管线、各类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等。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伏变压器、灯具、电线以及足够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对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总包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临电供应;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序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的需要,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在工程竣工前,主要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正式电力,总包有义务协助甲方确保正式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包应与供电局协调,在供电局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正式配电室的安装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包应为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其提前移交给供电局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甲方的对该电气工程的接收。 6.3.6申请做永久连接是甲方的责任,甲方将负责所有的费用;总包应在工程进行到需要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时,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6.3.7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所有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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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临时供电、上下水
    6.3.1  总包应在现场为各楼层、各区域提供所有必要的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
    6.3.2  总包应负责确保和维护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和正常施工生产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临时用电和用水、排污的费用由总包负责支付,包括各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所耗费的水电费用;中标人分包合同中须明确所有水电费由总包支付的约定。
    6.3.4  这类临时上、下水和供电设计与市政总管做临时连接,应至少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场内临时配电室、仪表、阀门、场内主、支管线、各类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等。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伏变压器、灯具、电线以及足够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对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总包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临电供应;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序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的需要,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  在工程竣工前,主要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正式电力,总包有义务协助甲方确保正式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包应与供电局协调,在供电局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正式配电室的安装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包应为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其提前移交给供电局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甲方的对该电气工程的接收。
    6.3.6  申请做永久连接是甲方的责任,甲方将负责所有的费用;总包应在工程进行到需要供电局做永久连接时,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6.3.7  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所有的水电费都由总包支付,包括试车所耗费的永久电力的费用。
    6.3.8  总包的现场临时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统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理部门的排放标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以及临时厕所需有符合分级标准的化粪池的要求。
    6.3.9  总包应当清楚,甲方即将就本工程的电费问题与**市供电局签订了协议。甲方将装表计量,其费用由总包直接向**市供电局支付本工程竣工交付前实际的用电费用,相应的费用将从总包所报的相对固定的工程造价中的临时水电费用中支付。
    6.4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
    6.4.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包应负责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各类塔吊、起重机、提升架、外用电梯等;
    6.4.2  土方平整、开挖和运输机械、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和泵送机械、打桩机械和降水机械等(如果有)将被认为作为专项机械已在组成相应项目的单价时考虑了相关费用,且已包括在约定的合同价格中。
    6.4.3  总包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这类机械的型号、种类、使用时间等进行了合理的计划;总包应基于上述计划,全面考虑了这些机械和工器具的租赁或折旧、运行、维修保养、进出场、组装、就位、顶升、拆除和诸如设备基础等临时辅助设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及税务部门收费等。
    6.4.4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定期保养、校试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总包同时应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4.5  总包设在现场的相对固定的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是供整个工程使用的,甲方、监理工程师、各分包人都应有权利在不妨碍总包优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费使用这类机械。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将要求总包准备一个各方使用这类机械的时间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上述时间表将对各方使用这类机械构成合同约束力。
    6.4.6  除上述规定外,总包在现场的其他机械和工器具应免费提供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使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以适当有偿的方式或免费提供各分包人使用。
    6.5  交通和施工车辆
      总包应为他的工作人员和施工工人考虑必要的交通车辆;总包还应为施工现场的生产性运输考虑必要的机动车辆。
      总包负责为这类车辆的合法上路申请必要的许可证,考虑相关的保险、人工等费用。
    6.6  临时消防
    6.6.1  总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
    6.6.2  总包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经过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总包还应自费获得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
    6.6.3  所有的临时消防设备属于总包所有,总包应在工程实际竣工时和永久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6.4  总包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及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小组,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并进行消防器材基本操作培训;消防管理制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7  现场围墙和围护
    6.7.1  总包应为工程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临时围墙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现场围墙和大门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材料建成,按最高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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