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权属于甲方;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总包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类照片,此类照片的底片应随每月进度照片一道呈交给监理工程师。 5.20定位放线 5.20.1定位放线参见合同条款第8.1(6)款。 5.20.2总包应在工程现场派驻一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工程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的助手和完备的测量仪器;仪器应处于合格状态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总包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委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20.3总包的测量工程师应负责工程所有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5.20.4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方案中明确的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总包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前,应首先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20.5总包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总包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5.20.6所有分包人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都应由总包负责。 5.20.7如果监理工程师因工程目的,在任何时间向总包提出要求,总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必要的劳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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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 周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总包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分发业主及有关部门。
5.19.5 除周进度报表外,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总包每月应呈交给监理工程师两套工程进度照片,照片应印制成四寸彩色照片,并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10~25张,其中至少有两张是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摄工程的全貌,须能体现出本工程进度特点。
5.19.6 进度照片的版权属于甲方;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总包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类照片,此类照片的底片应随每月进度照片一道呈交给监理工程师。
5.20 定位放线
5.20.1 定位放线参见合同条款第8.1(6)款。
5.20.2 总包应在工程现场派驻一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足够工程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的助手和完备的测量仪器;仪器应处于合格状态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总包的测量工程师或测量员委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5.20.3 总包的测量工程师应负责工程所有定位、放线、和相关的校核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图纸的要求。
5.20.4 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方案中明确的所有定位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应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总包在拆除任何水准点之前,应首先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20.5 总包应负责保护和维护所有的水准点,如果任何水准点发生移位或破坏,总包应自费立即和准确地进行恢复。
5.20.6 所有分包人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都应由总包负责。
5.20.7 如果监理工程师因工程目的,在任何时间向总包提出要求,总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必要的劳务配合。
5.21 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5.21.1 质量保证体系参见投标须知第6.1条。
5.21.2 总包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物品和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分包人的供应商的选择、不合格品的控制、机械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
5.21.3如果总包有环境保护方针或政策,并有相应的符合ISO14000标准的环保体系,总包应将有关的项目环保策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5.22 现场使用权限于本工程目的
5.22.1 总包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总包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5.22.2 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总包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总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分共区域的干扰。
5.23 特殊交通运输的许可
本工程将涉及一些特种运输。如果受总包控制的场外运输有重量或体积特别大的设备,如舞台机械、屋面钢结构、制冷机组等,且根据交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需要特别许可证书的,总包应负责为此类异常重量和体积的设备进场运输的过桥和过路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总包将被认为,已完全了解交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在他的投标书中作了充分的考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将不会受理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
5.24 避免恶劣天气的影响
总包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性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总包不得冒险施工,任何因总包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总包自己负责。
6. 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
6.1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室和办公条件(如果甲方要求时)
6.1.1 总包应在他的投标书中考虑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现场生活用房及其相应设施的费用。
6.1.2 总包应:
为甲方提供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全天候的现场办公室;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全天候的现场办公室。
6.1.3上述办公室的净空不小于2.4米,且应配备足够的空调、电源以及电话系统;办公室的平面分割和布置以及结构安全性设计验算应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
6.1.4 总包应提供一个配备足够空调的,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现场会议室。监理工程师对会议室有使用权。
6.1.5 总包还应提供一个用于样品存放和展示的现场样品间,样品间应是全天候的,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且应配备足够的陈列柜台和足够的照明。
6.1.6 现场办公室、会议室、样品间等应在工程竣工时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2 临时道路和现场出入口
6.2.1 总包应依照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要求,对所有现场临时出入口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总包应负责向建设局有关机构交纳任何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定收费、押金等。
6.2.2 在工程开工前,总包应将包括临时道路、出入口等的施工现场布置图连同做法说明一起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6.2.3 总包设置的现场临时道路和出入口,应都是全天候的;在整个施工期间视实际需要和在工程实际竣工时,总包应负责恢复现场原状;如果现场已有任何工程正式地面铺装,总包应进行临时保护并对任何损坏进行随时修缮,达到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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