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冲突,法院审理和执行难度很大,并极易引起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院专门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利用双休日走进农民家中和田间地头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先后到了巷口镇、江口镇、石桥乡等发生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较多乡镇的10多个村民小组,与300多名农民和村社干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听取了他们的意见。随后又邀请了县法制办、信访办、移民办、农业局、巷口镇、江口镇、白马镇、仙女镇、石桥乡、接龙乡等部门和乡镇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了他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以及村民对法院已经判决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评价。我们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对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进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存在的问题我院所受理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因当事人认为自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业社社员),而农业社不承认其成员身份,将其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这种类型占纠纷的绝大多数,解决的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体有以下几种主要情形:1、未迁移户口的外嫁妇女及其子女能否分配相应款项的纠纷。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分配纠纷是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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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隆县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土地因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大量征用。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仅在20xx年1-5月,我院就已经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80多件,诉讼争议金额高达230多万元,提起诉讼的村民和应诉方农业社为“打官司”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估计近30万元。因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存在较大空白,当地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法院审理和执行难度很大,并极易引起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院专门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利用双休日走进农民家中和田间地头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先后到了巷口镇、江口镇、石桥乡等发生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较多乡镇的10多个村民小组,与300多名农民和村社干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听取了他们的意见。随后又邀请了县法制办、信访办、移民办、农业局、巷口镇、江口镇、白马镇、仙女镇、石桥乡、接龙乡等部门和乡镇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了他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以及村民对法院已经判决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评价。我们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对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进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存在的问题
我院所受理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因当事人认为自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业社社员),而农业社不承认其成员身份,将其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
这种类型占纠纷的绝大多数,解决的关键在于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体有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未迁移户口的外嫁妇女及其子女能否分配相应款项的纠纷。
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分配纠纷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最多的类型,目前进入诉讼的案件有32件,占40%。几乎各个农业社都存在这类矛盾。我县各个农业社掌握的标准不统一,有的以户口登记来确定是否分配,有的以有无承包地来确定是否分配。有的对外嫁妇女及其子女只分配部分费用,有的又全额分配了费用。同样的情形,不同的农业社结果不同,有的甚至是同一个村的不同农业社之间标准也不相同,这是导致纠纷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石桥乡八角村千层堡农业社对外嫁妇女只要户口没有迁出,就全额分配,而同村的龙凤桥农业社则要求划了承包地的才可以参加分配。
外嫁妇女及其子女一般有四种情形:(1)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结婚(即农嫁非),户口没有迁出,但不在当地生产、生活,婚生子女户口出生登记在女方农业社。多数农业社对这类人员分配了土地补偿费,只有极少数农业社不分。(2)农嫁非,女方将户口迁出后又反迁回农业社,子女出生后登记在农业社。(3)农嫁农,但仍留在原地生产、生活,户口没有迁出,婚生子女户口也登记在女方农业社。(4)农嫁农,婚后没有在当地生产、生活,有的在男方农业社生产、生活,有的夫妻一同外出打工,但女方家没有划出承包地,男方家也没有划进承包地,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在女方农业社。多数农业社对这类人员不分配,少数农业社对承包地没有划出的分配了费用。(3)、(4)情形最多。
2、少数农业社对“三自理”农转非人员不按照农民对待引起的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集中巷口镇,尤其是巷口镇中堆坝村的中堆坝农业社,该社因此打官司的有11户人。这11户“三自理”人员第二轮承包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划出,这些人为承包地被划出一事也上访了两、三年了,现在为争土地补偿费,与农业社和社干部的矛盾很尖锐。出现这类纠纷主要是对“三自理”人员的身份性质认识上有分歧。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县因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等原因,搞了一个地方政策,凡愿意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农业人口,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将户口空挂于某个没有实际生产、生活的城镇,但就业、粮食、住房等基本生产、生活问题自己解决,俗称“三自理”。一大批农业人口为了改变自己的农民身份,纷纷购买了城市居民户口。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类人员作为社员划给了承包地。
3、长期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外出经商、打工人员不能分得相应款项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数量不多,主要在接龙乡等相对落后的地区出现。有的人员在县城等地经商、打工10多年,购买了住房,全家搬到县城生活,长期脱离集体经济组生产、生活,碰到集体修路之类的事情也没有回去尽社员义务,只是户口在农业社。另外,有一些年老的或生活需要他人照料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跟随子女或投靠亲友生活,也长期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有的农业社往往以这类人员没有在当地生产、生活,没有履行成员义务等理由拒绝承认其成员身份,不分配相应款项。
4、因学习、服刑等特殊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人员不能分得相应款项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所占比例也较少,目前只在巷口镇的中堆坝农业社有两例,一例是陈某为了读书不缴纳高价,将户口迁出空挂在成都的某农业社,另一例是陈某某因服刑将户口迁出,中堆坝农业社均以这两人户口不在该社为由,将两人的承包地强行划出,在分配征地费用时,也以同一理由拒绝分配款项。
5、子女因父、母再婚随父母将户口迁入另一农业社,并在当地生活生活,农业社只分了父母的份额,不分款给子女引起纠纷。
这类情况也不多,多数农业社承认子女的分配权,目前只在巷口镇发现2例农业社只承认母亲的社员身份,拒绝承认携带的子女。如:巷口镇凤山村大院子农业社的冯某某随母亲再婚将户口迁入巷口镇柏杨村上坝农业社,但没有退出大院子农业社的承包地,上坝农业社认为冯某某的承包地在大院子农业社,不承认其社员身份。
6、有儿招女婿的,入赘女婿夫妻及其子女不能分得款项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目前只在石桥乡八角村苟家堡农业社发现1例。该农业社的村民况某与外村人冉某结婚,冉入赘况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况、冉及其子女均分得了承包地,但是农业社在分配江口电站征地款时,却认为冉入赘没有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同意,拒绝给况某一家4口分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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