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理。我们非常感动。 但在今年5月5日,由株洲消防支队一位领导送来了一份没有加盖公章、没有领导批示的《关于对株洲2.21清水塘红茶馆火灾中触电身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见附件2)。 调查报告所述与客观事实有背离,适应法律不正确,处理意见不公正。通篇报告可以说是冷漠寒冰,失去以人为善的和谐社会之温暖。 首长:就此报告,我再次上书你们,陈述我们的观点,反映一下我们的心声。 一、报告出现“株洲市石峰区消防中队”一词。 实际上我们在呈给株洲市石峰区人大、公安、信访、消防大队、区法院。株洲市法院、省人大常委会、消防总队、消协等处材料中的所诉对象一直是株洲市石峰区消防大队。 不知报告中此处是否是笔误? 消防中队不是独立行政主体单位,而石峰区消防大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消防机构,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单位。其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 消防中队和消防大队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概念,不能混淆。 二、调查组称石峰区消防队到达火场后“采取了必要的截断电力输送、划定警戒区等措施……灭火救援处置程序正确,不存在过错”。此处调查结论不客观。 1、关于采取了截断电力输送的措施。 采取了必要的截断电力输送措施就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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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寒冰、肆意歪曲
——驳湖南省消防总队的调查报告
尊敬的首长:
您们好!
上书人:刘柳,16岁,学生,住醴陵市。是07年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2月21日火灾中电击而亡的陈广平之女。
上书人:陈资翻,男,70岁,退休无业。住醴陵市,是刘柳外祖父、陈广平之父。
我母陈广平死后,在20xx年一年的呼吁中,未得到应有的补偿。故因在20xx年3月5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消防总队的首长写了上访信(见附件1)。你们收到上访信后,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即派员调查处理。我们非常感动。
但在今年5月5日,由株洲消防支队一位领导送来了一份没有加盖公章、没有领导批示的《关于对株洲2.21清水塘红茶馆火灾中触电身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见附件2)。
调查报告所述与客观事实有背离,适应法律不正确,处理意见不公正。通篇报告可以说是冷漠寒冰,失去以人为善的和谐社会之温暖。
首长:就此报告,我再次上书你们,陈述我们的观点,反映一下我们的心声。
一、报告出现“株洲市石峰区消防中队”一词。
实际上我们在呈给株洲市石峰区人大、公安、信访、消防大队、区法院。株洲市法院、省人大常委会、消防总队、消协等处材料中的所诉对象一直是株洲市石峰区消防大队。
不知报告中此处是否是笔误?
消防中队不是独立行政主体单位,而石峰区消防大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消防机构,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单位。其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
消防中队和消防大队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概念,不能混淆。
二、调查组称石峰区消防队到达火场后“采取了必要的截断电力输送、划定警戒区等措施……灭火救援处置程序正确,不存在过错”。此处调查结论不客观。
1、关于采取了截断电力输送的措施。
采取了必要的截断电力输送措施就等于截并且断了吗?
据20xx年3月1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警大队开具的死亡证明:死者陈广平系意外电击死亡。
很明显,消防大队对电力输送截了,但未断,截而未断。不然,陈广平为什么会是电击死亡?!
或许为了保护消防官兵的自身安全,在灭火中采取了必要的截断电力输送、划定警戒区等措施,在消防大队主观认为火灭亡了,危险就解除了,而送上了电。结果,茶馆老板尹连生看见消防官兵撤走了,就进现场拿东西而电击死亡。
消防大队又来了,处理完尹的尸体之后又撤走了。结果导致陈广平进去拿东西又被电击身亡。
这两条生命被电击死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还能说明石峰区消防大队截、断了电力输送吗?
2、关于采取了划定警戒区的措施
据目击证人罗勇兵讲述,当他和陈广平在消防大队处理完尹连生的尸体撤走后,他们看到茶馆前厅卷闸门大开,灯火辉煌。他没有看到任何警示牌;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警告:里面是带电的危险场所,不能进入。或者说,根本没看到任何一个工作人员;没有看到警戒线。这也算是划定了警戒区?即使警戒了,没有让被告知的公民感知到,这也算起到了警戒的作用?
三、报告中还引用消防法第四章三十三条之规定,得出“截断
电力输送、划定警戒区不是现场指挥员的法定作为义务……不存在过错,无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调查结论。此处调查结论适应法律错误。
1、关于准确理解“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指挥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有权根据需要决定截断电力输送、划定警戒区。”有权并不代表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与其法定职权是密切相联的。20xx年5月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对此进行了深入阐述:按照民主法治的要求,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法定职权是密不可分的,与公民的义务不同的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其法定职权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职权即职责。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象公民的权利一样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是行政职责的一个突出特征,不论职权职责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消防大队在灭火后就草草撤离现场,导致尹连生触电死亡。通过这个沉重的代价,无需辩驳地证明这个现场就是一个带电的危险场所。
在当时这种危险很明显存在的特殊情况。截断电力输送、划定警戒区明显是现场指挥员的法定作为义务。
2、在当时这种特殊现场情况下,截断电力输送是火场指挥员的法定作为义务。
消防大队接到火警后的职责是“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全国人大关于消防法第四章三十二条的释义),因此排除险情是消防队在知道险情后的法定职责。排除险情不仅仅是灭火,还包括因烧防止房屋倒塌,防止人员触电(包括消防队员和其他公民),不然消防法为什么强调“截断电力输送”?
因此,在这种特殊现场情况中,解除危险——截断现场内的电力输送当然是石峰区消防大队的法定作为义务。这样才能贯彻“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的立法精神(消防法第一条)。
而消防大队在再次回到现场处理完尹连生尸体后,第二次草率地离开了现场,让危险留在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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