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农业板块建设形成规模的,应妥善处理与原承包农户的矛盾。鄂办发[20xx]65号明确规定:“对无论是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搞连片开发,国家项目开发、引进外地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种养大户集中开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力水平的,要切实予以保护。要做好工作,确认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颁发权证。在此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可采取对原承包农户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转租、承包经营入股等方式解决”。按此政策规定,合同签订规范、已经形成种植规模的林果等承包应予维持现有规模,在此基础上,合理对原承包农户进行经济补偿,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二)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林地流转机制1、尊重群众意愿和市场规律,实现林地合理流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林地流转,必须带头遵循市场规律,买卖双方自愿。集体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建议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工作的意见》,对林地流转的程序、林地资产的评估、监督管理、仲裁、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流转中的监管作用,确定林地流转“七不准”:即没有林权证的不
关于公务员参与农村土地和林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http://www.jdxx5.com2、从承包土地的性质入手进行整改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承包农村土地,分家庭承包地和非家庭承包地,家庭承包地指基本农田,非家庭承包地指零星地、机动地和“四荒”地。对于其承包的农民家庭承包地,原承包户强烈要求收回承包地的,无论合同规范与否,都应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把土地退还给农户,让利于民;对于非家庭承包地,在解决无地户种地问题的同时,只要合同签订规范,群众又没有意见,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继续由其承包经营。
3、从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入手进行整改规范。对于已经连片开发、农业板块建设形成规模的,应妥善处理与原承包农户的矛盾。鄂办发[20xx]65号明确规定:“对无论是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搞连片开发,国家项目开发、引进外地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种养大户集中开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力水平的,要切实予以保护。要做好工作,确认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并颁发权证。在此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可采取对原承包农户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转租、承包经营入股等方式解决”。按此政策规定,合同签订规范、已经形成种植规模的林果等承包应予维持现有规模,在此基础上,合理对原承包农户进行经济补偿,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二)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林地流转机制
1、尊重群众意愿和市场规律,实现林地合理流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林地流转,必须带头遵循市场规律,买卖双方自愿。集体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建议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工作的意见》,对林地流转的程序、林地资产的评估、监督管理、仲裁、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流转中的监管作用,确定林地流转“七不准”:即没有林权证的不能流转,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不能流转,没有经过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的不能流转,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不能流转,没有公示的不能流转,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不能流转,林地存在纠纷的不能流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已承包林地并得到开发、且合同规范合法的,应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对尚未开发的,林地所有者可责成原使用者限期开发;不愿开发或确实无力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进行流转;对责任山原承包户愿意租拍的,应给予优先权。
2、严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流转。切实把国资办《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严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各地要在充分考虑交通条件、林地生产力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地租的指导价格,防止林地贱买贱卖。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秩序,依法、公正、公平、公开以及平等互利地进行林地流转,保障国家、集体、林农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互利互惠、公平合理原则,做到林地流转信息公开化,推行林地流转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应建立具备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本区域林地流转进行科学、合理、公正地评估。凡未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流转行为属无效流转,防止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被贱卖而导致资源流失。凡属于私自流转的,不得办理林权证和申请林木采伐。建议对全市参与林地流转的87名国家工作人员的租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详查,凡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一律无条件退还原经营单位,由原单位进行经营;查出确属暗箱操作、低价承包林地的,要按相关法规终止合同,收回重新发包,并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对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按程序进行流转的林地,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由林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3、建立规范化的林地流转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及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定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一整套适应我市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现状、层次分明、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林地流转规章制度。健全林地流转执法和监督机制,依法对无序流转进行规范,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流转的主管机构,并赋予对林地流转的审批、检查、统计及督促林地流转合同的履行。
出处! 谢谢合作! 版权归属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