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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03-14 16:57:53]   来源:http://www.jdxx5.com  建设工程合同   阅读:92159

概要: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方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41.4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顿通知14天后,承包方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方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方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方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方已获得发包方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方按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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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对承包方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方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按第20.3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41.3 责令承包方停工整顿 
  承包方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方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 
  41.4 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顿通知14天后,承包方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方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方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方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方已获得发包方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合理赔偿发包方损失的金额。 
  (2)监理单位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方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方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方。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进行抢救时,承包方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方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在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方。 
  42.发包方违约 
  42.1 发包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方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方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方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方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2.3 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方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单位。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方,则承包方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员和设备。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 
  (1)即将交付承包方的,或承包方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方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方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方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方设备运回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方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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